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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協調計畫
行政院96年1月10日院授研地字第0960000899號函頒
行政院96年10月02日院授研地字第0960019444號函修正
一、 行政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加強中央與地方間夥伴關係,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
目標:
(一)加強本院中部、南部及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地方首長會報功能,及建置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會商機制,以增進中央與地方間業務協調及溝通。
(二)建立區域整合及溝通協調平臺,促成各級政府施政協同一致,有效連結中央與地方施政重點。
三、運作方式:
(一)本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召開中部區域(苗栗縣、臺中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及臺中市)首長會報時,邀請本院主計處、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院經建會)、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院工程會)及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院研考會)出席,分別就業務職掌協助處理。
(二)本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召開南部區域(嘉義縣、臺南縣、高雄縣、屏東縣、澎湖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及高雄市)首長會報時,邀請本院主計處、本院經建會、本院工程會及本院研考會出席,分別就業務職掌協助處理。
(三)本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召開東部區域(花蓮縣、台東縣)首長會報時,邀請本院主計處、本院經建會、本院工程會及本院研考會出席,分別就業務職掌協助處理。
(四)其他區域(臺北市、宜蘭縣、臺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、基隆市、新竹市)配合國家建設及區域發展議題導向,由本院研考會建立會商機制,並邀請本院主計處、本院經建會、本院工程會出席,分別就業務職掌協助處理。
四、各區域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由各分區主辦機關(單位)(本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、本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、本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、本院研考會)函請該區域地方政府,就跨部會涉及地方共同性業務事項、跨縣(市)須中央整合協調事項,研送提案。屬單一部會職權範圍之提案,由各該中央主管部會依其權責研處,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本院研考會及各提案地方政府;屬跨部會協調之提案,送請相關中央主管部會先研擬處理建議,再提會報討論。
五、各分區會報決議事項,由各分區主辦機關(單位)分函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,並由本院研考會列管追蹤。涉及跨部會、跨直轄市、縣(市)須中央協助專案處理之重大事項,由本院研考會專案報院,指請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,邀集各相關機關研商協調解決。
六、各分區運作所需經費,由各分區主辦機關(單位)編列預算支應。 |